窃取QQ账号密码可能追究刑责

《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(修订)》12月1日起施行

本报讯(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)个人窃取他人邮箱、QQ等密码,将面临5000元罚款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昨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《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(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修订)》)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

散布谣言情节严重 停网停机半年

在浏览微信、微博信息时随手复制、转发,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,以后您再转发信息可得注意了。

《条例(修订)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和传播如下信息:散布谣言,煽动非法聚集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宣扬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或者交易、制造违禁品、管制物品的;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。

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,利用信息系统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这些内容,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处罚,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;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将建立信息审核制度,明确审核人员,发现禁止的违法信息将先行保存有关记录,及时采取删除、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,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。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,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。

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,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处罚。

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将受罚

以前,你可能觉得窃取他人的QQ或邮箱密码不是什么大事儿,以后这样的行为将属违法。

按照《条例(修订)》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;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;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,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;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或者干扰;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;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。

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,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单位可以并处1.5万元罚款,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处罚,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;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评论

《 “窃取QQ账号密码可能追究刑责” 》 有 2 条评论

  1. 这都刑责了,让黑客们情何以堪呢。

    1. 可能,视具体情况而定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