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诈骗专门成立工作室 盗号要QQ好友汇钱

来自广西的几名男子成立了电脑工作室,购买病毒实施盗号和诈骗行为。日前,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肖某、覃明、覃福、覃立及李某(另案处理),为实施网络诈骗聚在一起。他们先用购买的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他人QQ号,并用盗取的QQ号向QQ主人的亲友借钱进行诈骗,让被害人将现金汇入他们指定的银行卡。被告人覃明、覃福、覃立于去年2月18日利用上述方式,从赵某手中骗取9500元。被告人肖某、覃明、覃福于去年3月20日,采用上述方式从贾某手中骗取现金41500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,均已构成诈骗罪。据悉,4名被告人的刑期在10个月至3年半之间。

据肖某交代,2012年3月初,他和覃福、覃明、覃立坐车到广州市白云区一个宾馆内。然后由他购买了一个月的木马病毒程序使用权,其他3人也都购买了木马病毒程序,之后4个人在宾馆内开始网上诈骗。

据李某供述,2012年4月,他和肖某商量想在广西宾阳县内租一套商品房,组建一个电脑工作室合伙诈骗,肖某同意了。4月5日他和肖某在宾阳县某小区租了房,然后又从宾阳县新桥镇召集了以前搞过诈骗的覃福、覃明、覃立,5人各自准备了笔记本电脑、无线上网卡等作案工具,之后就开始在网上实施诈骗活动。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,他们事先在网上买空白的已开户的银行卡,把此卡号告知被盗号人的亲朋好友。对方打钱后,他们又联系专门取款人到银行取钱。工作室由李某和肖某负责,诈骗的钱除了交房租外,谁负责操作谁得钱。他们组建工作室是因为以前实施诈骗时技术力量比较单一,而在一起可以互相有个照应,便于诈骗。

整理:我爱上QQ

来源:搜狐网